《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解讀材料
編輯:洛陽樓市網
2020年01月21日09:24
來源:洛陽市政府網
摘要:《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解讀材料
一、背景情況
2011年1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同年4月,我市出臺了《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1〕49號)。該《意見》實施8年來,對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起草過程
為更好地適應我市發展實際,切實維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機構改革和市直各相關部門的職能轉變,參考鄭州市、平頂山市相關做法、吸收市直各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意見建議,起草了《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并充分征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9年12月23日,經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已報市委研究同意。
三、主要內容
《意見》分為征收原則、征收要件、被征收房屋評估、征收補償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征收方案審核及適用范圍等6個部分,主要包括以下7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了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原則。房屋征收補償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征收主體和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明確了房屋征收決定要件。做出房屋征收決定需具備4個必要條件,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范圍、期限,實施征收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將足額的征收補償資金劃轉到專用賬戶。
3.明確了被征收房屋的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同時,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辦法進行了明確。
4.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償安置的兩種方式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內容和被征收房屋的性質、面積的確認進行了明確;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征收時不予補償進行了明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
5.明確了補償協議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文本的擬定部門和使用要求,以及對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或設有抵押的房屋的處置辦法。
6.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審核和本意見的適用范圍。
7.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意見》的兩個附件,分別為《洛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洛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了明確及細化。
四、文件主要特點
一是確定了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模式。建立并完善了“政府主導、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原則,確定了“編制計劃、提請征收、風險評估、制定方案、作出征收決定、作出補償決定、司法強制執行”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運作機制。
二是明確了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資金撥付機制。國有土地房屋征收項目所需補償資金實行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及時撥付原則。確保廣大被征收群體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同時項目撥付資金接受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三是規范了房屋征收具體環節。依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對房產評估機構的選定、現場入戶評估、評估結果復核環節以及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進一步進行了規范。
四是上調了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在參照我市集體土地征收標準、委托第三方市場調研的基礎上,明確了過渡費及附屬設施裝飾裝修補償標準的上調幅度。新標準更契合目前我市經濟發展水平,更能保護廣大被征收群體利益。
五、解讀機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解讀人:關現英,聯系方式:63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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